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带薪休假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利
教师享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休息权利,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
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培训的权利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育教学权利
教师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并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评价学生的权利
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获取报酬和福利的权利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并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这些权益和义务保障了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