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告知性规则
侦查人员应告知辨认人其在辨认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
告知作假辨认要负的法律责任。
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可能在辨认对象中,也可能不在,以消除辨认人的先入为主的观念。
双盲性规则
辨认主持者与辨认人都不知道辨认对象里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或涉案物品,避免辨认人受到暗示或引导。
独立性规则
辨认人应依照自己的意志独立作出判断,不受周围人或物的影响。
如果有两名以上辨认人,应分开进行,防止相互影响或干扰。
客观性原则
辨认过程中应确保客观性,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示或诱导。
分别辨认原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混杂辨认原则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审查手续完备原则
辨认前应进行详细的审查手续,确保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事先询问原则
在辨认前应对辨认人进行事先询问,了解其身份和辨认能力。
严禁暗示诱导原则
在辨认过程中,应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暗示和诱导,确保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见证人见证原则
辨认过程应有见证人在场,以监督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这些原则共同确保了辨认过程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准确性,防止辨认结果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