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王晓倩报道 为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确保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鞍山市自7月1日起,将同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此次提标幅度综合考虑鞍山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确保调整后的救助标准既能满足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又具有可持续性。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全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78元提升至794元;农村低保月标准从591元提高到641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从1172元调整为1196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74元提高至927元。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690元提升至2825元;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从2211元提高到2366元。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享受本人工资标准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71元调整为837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70%生活费的补助月标准由722元提升至784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40%生活费的补助月标准从668元提高到725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由617元调整为670元。
据了解,此次提标将惠及鞍山市5万余名城乡困难群众,为其生活提供更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