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部门:
人民政府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可以作为调解机构,协助当事人协商解决土地纠纷。
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
先协商: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土地纠纷。
再调解:如果协商无果,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申请处理:若调解不成,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提起诉讼: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依法、有效地解决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