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者,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辅助器具费
受害人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可以根据其具体需要和相应标准,赔偿辅助器具的费用。
医疗费
包括治疗伤残所需的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凭发票或鉴定结论确定。
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交通费
合理的交通费用,凭发票确定。
误工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
旨在补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和不便,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伤残等级、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这些赔偿项目旨在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生活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