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荒地是指 属于集体性质的未利用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这些土地在未进行开发利用前,其所有权或承包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个人或单位,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从广义上讲,荒地是指所有可供开发建设但尚未开发建设的土地,主要包括适合农、林、牧业的荒地。狭义的荒地通常是指适合耕种的荒地。
总结来说,集体荒地是指那些还未被开发利用,但具备开发潜力的土地,其所有权或承包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并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