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
重婚:
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未到法定婚龄:
即在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若在提起诉讼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只能按离婚诉讼处理。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例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具体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以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若这些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不存在,法院将不会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