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顺延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发包人原因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
其他原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申请与签证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包人未取得顺延工期的签证,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程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起合理抗辩的除外。
工程质量争议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其他书面文件
根据工程惯例,其他书面文件如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签证单或者联系单,进度计划、修订说明、现场施工日志等,只要其中包括对事件的描述,且表明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内容,都可以用来证明承包人向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过工期顺延的申请。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及时通知发包人并获取签证确认,以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工期顺延。
保留所有与工期顺延相关的文件,如书面申请、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在发生工期延误时,应尽快与发包人或监理人沟通,确保顺延事由得到确认。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期顺延的认定更加公正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