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抵押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但不改变占有。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质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留置权:
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签订担保合同即可产生。
这些担保物权的共同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优先受偿其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且担保物权的范围可以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