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形式违法的证据:
这包括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例如证据的收集方式、保存方式等不合法。
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
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而言,指办案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造出虚假的证据材料,滥用职权收集证据材料。
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的民事主体而言,包括以刑讯、威胁、欺骗、利诱等方式获取的言辞证据和以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实物证据。
毒树之果:
即经由非法证据而获得的证据,这类证据虽然本身可能不是直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但因其来源不合法,所以也被视为非法证据。
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包括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等。
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包括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
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表现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综上所述,非法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是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都会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了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收集和提供合法、客观、相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