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出资是指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 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相互出资现象。具体操作上,一个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公司再将该资金作为对另一个股东的出资,或者股东之间相互以对方出资的资金作为自己的出资,形成资金流转的闭环。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评价为虚假出资罪行,因为实际出资并未真正到位,而是通过资金循环流转来制造出资已全额缴纳的假象。
循环出资与滚动投资不同,滚动投资通常指对前期投资项目退出所获利的收入再次投入到新的项目中去。而循环出资更侧重于股东或公司之间通过复杂的资金运作来虚增资产或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循环出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出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因此,股东在进行出资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及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