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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报告财产,拘留!

时间:2025-04-24 17:52:00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妄图通过各种手段逃避履行义务,这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通过对不如实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成功促使一宗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得以最终执行完毕。


(图片源自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3年年底,被告黄某自原告罗某处承揽房屋装修工作并收取原告罗某向其支付的装修款49500元。

2024年3月,因被告黄某未能及时完成房屋装修,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就退款数额、时间及违约金等做出明确约定。此后,被告黄某未依约支付款项,原告罗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罗某退还装修款40035元并支付违约金7480元。在该民事判决书尾部,法院已明确告知义务人应予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即向被执行人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采取常规执行措施。但是,被执行人黄某有意躲避执行,故意隐匿行踪,还悄悄搬离了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住所。后经执行联动,执行法官终于在某处查获被执行人黄某。因被执行人黄某表示其无工作无收入,日常开支靠他人接济,故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理念将其传唤回法院并组织申请人罗某与其商谈执行和解事宜。

在执行和解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拟每月支付2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因黄某多次承诺均未兑现,不同意该调解方案。询问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黄某不但对其房产进行了装修,还私下售卖其车辆,所得款项并未偿还该案债务。同时发现被执行人黄某使用的手机微信有大额转账记录,其中2024年流水超过135万元,2025年前两个月流水也近7万元。被执行人黄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遂报经审批后对被执行人黄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拘留次日,被拘留人黄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罗某一次性足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本案执行过程中暴露出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漠视法律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前段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依法报告及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有义务报告财产,但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在发现其重大财产线索前,被执行人仍辩称无任何收入;在发现其重大财产线索后,被执行人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且坚称无还款能力。

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付出了被司法拘留的代价。在拘留后,被执行人黄某于次日即可向申请执行人罗某一次性履行全部款项,更进一步佐证其实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除司法拘留、罚款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还可能触发信用惩戒,依法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因侥幸心理带来本不必要的司法惩戒乃至刑事罪责,法官在此郑重告诫:法律尊严不容挑战,司法权威必予维护,逃避执行绝非明智之举,主动履行义务才是唯一正确选择。同时,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线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取得明显成效。

来源:江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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