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服务〔2025〕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有关要求,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本市关于更好发挥消费信贷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作用的实施意见》(沪商服务〔2024〕281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现将《2025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信贷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为更好发挥消费信贷在本市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5号)、《本市关于更好发挥消费信贷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作用的实施意见》(沪商服务〔2024〕281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本市经营机构,在本市开展给予消费者利息优惠的服务消费专项信贷业务:
(一)面向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18周岁以上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专项信贷产品,且服务消费内容是由本市经营主体提供的文旅、体育、交通、教育(不含国家助学贷款)、养老、健康等领域单项或多项组合产品;
(二)提供的专项服务消费信贷产品执行利率不高于一年期LPR-30BP;
(三)消费者需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超过一年期且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专项服务消费信贷产品(不含普通信用卡)进行服务消费支付;
(四)消费者实际支付利息发生在政策实施期间。
(一)金融机构让渡给消费者的利息部分(即专项信贷产品实际贷款利率与一年期LPR的差额部分对应的利息,不包含因展期、逾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给予的优惠)给予全额贴息奖励支持;
(二)单笔服务消费信贷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奖励,且奖励资金不超过2000元;
(三)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在服务消费信贷合同期间部分偿还本金的,按实际给予的利息优惠计算奖励;
(四)每家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商业银行或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的经营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针对文旅、体育、交通、教育(不含国家助学贷款)、养老、健康等领域单项或多项组合的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服务消费信贷产品,服务消费信贷产品贷款周期不超过一年;
(二)服务消费信贷产品设计须包含明确的防范消费者套取利差以及完整的针对该特定服务消费的专款专用机制设计,具有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防控制度;
(三)积极配合开展申请服务消费信贷服务的消费者资格审核等工作;
(四)截至2025年9月30日,三年内无违法行为且在“信用中国”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2025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信贷项目)申报书(附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服务消费专项信贷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方案、产品数据统计报表、防范贴息风险措施、用户投诉及处理记录,以及贷款格式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贷款用途证明、银行对贷款审核意见等文本材料等。
申报材料请用A4纸按顺序打印装订,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年10月20日(周一)前邮寄至市商务委。各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一)材料审核。市商务委汇总金融机构提交的材料,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汇总情况,市商务委组织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上海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联合评审确认入围金融机构名单和补贴额度。
(二)公示公布。就审计确认入围的金融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申请拨付。市商务委按照最终入围名单,对照支持标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补贴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已获国家及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商务委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附件:2025年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消费信贷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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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服务业发展处
编辑:张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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