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能垂直管理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跨部门协作问题:
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参与多种事务,如政府拆迁、医院税务等与普通民众的纠纷。如果警察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可能会导致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减少,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
单位存在感与地域性:
监狱警察等特定岗位的警察,如果实行垂直管理,可能会导致单位在驻地其他机关单位的存在感降低,警察职工与驻地关系脱节,影响其社会获得感和职业评价。
组织结构和管理权限:
从组织结构上看,法院和检察院在垂直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管辖权限,只是业务指导;检察院对同级人大负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有管理权,但人员编制等依托同级政府。公安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但在经费、领导任用、业务管理等方面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这些因素也制约了警察垂直管理的实施。
生活惯性和缺位后果:
警察部门长期以来的管理方式和习惯也是阻碍垂直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此外,其他部门管理缺位造成的后果也使得警察部门难以实现完全的垂直管理。
综上所述,警察不能垂直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跨部门协作、单位存在感、组织结构和管理权限以及历史和管理习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