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猴子是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因此,贩卖猴子应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如果发现有人从事此类违法行为,可以向上述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