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警察需要遵循以下条例: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警察在年度考核中,若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予以辞退。
不胜任现职且不服从安排:
警察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也应当予以辞退。
拒绝合理安排: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警察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应当被辞退。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警察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应当予以辞退。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可辞退情况:
例如,因公致残失去或部分失去工作能力、患病或受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性警察在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特殊情况等。
不符合录用条件:
警察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应当予以辞退。
违反纪律经教育无转变:
警察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办私事,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等,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课程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严重错误:
警察犯有严重错误,如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等,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这些条例共同构成了辞退警察的详细规定,确保了辞退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以确保警察队伍的纪律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