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的时间最晚为 二十年,具体由股东协商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如果股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就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新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对于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如果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则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综上所述,认缴制资金最晚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在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认缴期限至5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