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通常指的是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工程挂靠:
借用资质
无资质单位或个人使用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有资质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资质,不论资质等级高低。
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必要的管理人员,或派驻的管理人员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工程款支付
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工程款收付关系,或支付凭证上的单位与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
材料与设备采购
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相应的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证明。
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
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挂靠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并且双方应当分别承担过错责任。在实践中,认定工程挂靠需要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并结合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况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