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久未予答复的问题,根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情境,有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6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在这个时限内未作出答复,视为不予答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20个工作日后未予回复,当事人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 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机关最后一份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还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答复。如果逾期不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是在行政复议框架内,超过60日未予答复被视为不予答复。
如果在政府信息公开框架内,超过20个工作日未予答复,可以视为“行政不作为”。
如果是在行政诉讼框架内,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请根据具体情境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