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权,也称为日照权或采光权,是指 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得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构造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这是一种相邻权,即法律为谋共同生活之调和,对于双方所有权之权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于其土地上为一定行为或令邻人容忍他方为一定之行为。
具体来说,采光权包括以下几方面:
主体:
采光权的主体是相邻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例如,业主 A 购买了一套住宅,其作为不动产所有者,就享有采光权;而租户 B 作为使用人也享有采光权。
内容:
采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这意味着,不仅要求有足够的阳光照射,还要求这些阳光的照射是适度且无害的。
法律依据:
中国对采光权的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在《物权法(草案)》中也有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综上所述,阳光权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享有适当光照的重要法律概念,它要求相邻各方在行使自身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采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