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辖是指公安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方面的权限分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地域管辖: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对于同一公安机关所辖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派出所,则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辖。
级别管辖:
治安案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管辖。具体来说,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旗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公安局派驻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辖市和省级市辖区的公安分局。
共同管辖: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转移管辖: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或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将治安案件的管辖权由原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转移到无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专门管辖:
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规定只能由某一机关内的某一职能部门管辖。例如,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对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治安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明确各部门在查处治安案件中的职责和权限,避免管辖冲突和推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