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是一个 常设性仲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接受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并对仲裁管辖权问题进行初步审理。
协助仲裁庭组成:
仲裁委员会协助仲裁庭的组成,包括协助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以及在必要时指定替代仲裁员。
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管理仲裁程序:
仲裁委员会负责制定仲裁规则、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程序以及监督仲裁员的行为。
确认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庭的组成,批准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共同签署的审理事项,并对仲裁裁决的草案进行审查。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有其特定的职责,包括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旨在通过独立公正的裁决来解决各类纠纷,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