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被判处死刑后,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执行机关: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时间:
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执行地点: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
执行方法:
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核准程序: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和死刑的适用条件。
其他可能性:
如果在法院未判决前,犯罪分子自首、坦白、立功、认真悔罪、积极缴纳罚款,可能争取到从宽处理。但若法院已作出判决,则只能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程序时表达悔罪,请求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