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以下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这类人同样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这类人也不得担任监事。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这些人也不具备担任监事的资格。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根据相关规定,这类人不能担任监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这些人也不适合担任监事。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这类人同样不能担任监事。
综上所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均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监事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