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古玩不可以买卖:
国有文物:
包括出土文物、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等。这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
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指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虽然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因其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法律对其买卖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部分构建:
如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除非依法拆除并符合特定条件,否则同样禁止买卖。
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
这类文物可能涉及到盗窃、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是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法律明确禁止其买卖。
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
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这些文物需要移交给文物行政部门,不得进行买卖。
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这类文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法律禁止对其进行买卖。
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除了上述明确列举的文物类型外,还有一些文物因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而不得流通。
综上所述,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部分构建、来源不明或不合法的文物、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均不可以买卖。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文物,防止其流失和破坏,确保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