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50%以上100%以下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加班费总额的25%:
首先计算出被克扣的加班费总额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工资报酬的50%至100%: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则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50%以上100%以下的经济补偿金。
例如,如果劳动者被克扣了1000元的加班费,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的经济补偿金为:
1000元 × 25% = 250元(加班费总额的25%)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则劳动者还可以要求:
1000元(被克扣的工资报酬) × 50% = 500元(工资报酬的50%)至1000元(工资报酬的100%)
因此,劳动者在遭遇用人单位克扣加班费时,可以要求的经济补偿金总额最高为:
250元(加班费总额的25%) + 1000元(工资报酬的100%) = 1250元
建议劳动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如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