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的管理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如下:
1.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3.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4.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各级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监察局。
5. 宝石矿产挖掘的事宜通常由安全监管、工商事务、质量检测等部门管理。
6. 非煤矿山的管理涉及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工商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等多个部门。
以上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规整理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