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行政相对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必须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然后才能进入司法审查阶段。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例如对《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的情况。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例如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争议,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审计决定不服,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程序,它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这一环节,以保障行政效率和法律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