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情况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南宁的公诉案件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