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集书证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收集原件
原则上应收集书证的原件,因为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收集复制件
如提供原件确有困难,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证据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注明出处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印章。
附加说明材料
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等书证时,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证据完整性
获取书证原件的节录本时,应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
合法取证
证据的调取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程序和方法必须合法。
询问证人时应告知如实作证的义务及作伪证的责任,询问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司法机关进行。
全面取证
司法人员在调取证据时,应尽可能全面调取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方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链条
分析供述是否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防止嫌疑人翻供。
证据固定
对于关键证据如赃款、脏物存放地点等,要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遵循上述规范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范可能因具体案件性质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