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德曾经说过:“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同理,没有生命力的法律永远都是苍白的。如何让法律永葆生命本色?它应该和生命本身一样,通过机体的不断运行使理论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义务,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

一、 法律运行的定位
(一)法律运行的概念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其中法的制定又称为立法,是指法的制定过程。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二)法律运行的作用和意义
1.使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的运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比如通过法律的制定,我们作为消费者可以享受“三包”服务,作为员工,我们和我们的单位建立起了实际的劳动关系等等。
2.实现法律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规制。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拥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我们国家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调控。
3.调控人类行为。比如严格的司法或法律判决使人们认识到违法所带来的制裁后果,从而给人们以警示、威慑和教育。促使人们自觉地守法,维护法律秩序。

二、法的制定
(一)立法概念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比如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出现了新型的消费方式——网购,于是全国人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规范了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通过法的制定、实施及修订,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运行的闭环。
违反交通法规被罚了款,违反校规也被罚了款,二者有何区别?
虽然都被罚了款,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只有前者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说,不是每一个单位制定的规则都可以称为“法”。只有特定机关制定的规则才能被称为“法”,才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那么,哪些机关可以立法呢?这就需要了解第二个问题——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以及它们在立法权限上分工而形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我国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所谓“一元两级多层次”是指我国只有一个立法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同时存在多个不同的立法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的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法律,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国务院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或“决定”命名。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可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即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4.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6.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即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可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皇家香港军团条例》)

(三)立法程序
就像人类孕育生命一样,每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有一个“孕育”过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例,大体分为几个步骤:
2015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广东代表团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议案。
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同日公布。

三、 法的实施
法律得到良好的适用和实施,才能使“纸上”的法律变成“活法”、“现实中的法”,人们才能深切体会到法律并不是被高高唱着赞歌的。
(一)执法
1.执法的概念
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法律运行中,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是实现国家职能和法律价值的重要环节。比如城管执法、交警开罚单等。
2.行政执法的原则
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认识行政执法行为,应重点把握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或者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执法的最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案例:2012年,安康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胎儿。6月4日凌晨三点,在被强制注射引产剂36小时后,冯建梅腹内的死胎被排出体外。这个7个月大胎儿,已经近乎发育完全。一周之后,冯建梅与死胎的合影被上传到网络,引发轩然大波。在没有通知家人的情况下,肚中胎儿被强制引产。对此,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其官网回复,称该孕妇属于政策外怀孕。通过该镇干部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孕妇同意落实终止妊娠术,并于6月2日15时40分接受终止妊娠术。

分析:虽然我国宪法第25条规定了计划生育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有权利采取措施保证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但是可以选择的措施有很多种,并未规定以强制堕胎的方式来实现基本国策。同时宪法第37条同样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强制引产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明显与宪法相违背。而我国的《立法法》第8条也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创设,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无权创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而我国现在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强制引产的法律规定。因此,强制引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计生办的该行为违反了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行政执法的合理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序只规定一定的范围和幅度,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选择,采取适当措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案例: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某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执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县里文件规定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家人下跪死死哀求,仍不放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地上,没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了,同时产妇也生命垂危。

分析: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这种决定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首先,县里文件规定的“迎宾道不能通行”是广义上的法,它肯定是针对迎宾之时和载货板的而言,而在平时,载有危重病人的“板的”应可另当别论;其次,仅仅为了迎宾道的体面,禁止临盆孕妇乘坐“板的”通过前往医院也不合情理。
(二)司法
1.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我国的司法机关
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法院也检察院。
3.司法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守法
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曾说道:“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其中的“行”就是指守法。
守法也称法律的遵守,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比如,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我国实行九年义务制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九年义务制教育。
因此,守法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它是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机统一。

总结:
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只有把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环节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律才能正常、有序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