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害公务罪,又称“妨害公务罪”,是指 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而威胁则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犯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也依照相同的规定处罚。此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依照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处罚。
建议在实际案件中,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和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