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或职工在以下情况下会被给予除名:
要求退党且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
对那些主动要求退党的党员,支部大会会讨论并宣布将其除名,之后需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被劝告退党但坚持不退
对于那些被劝告退党但坚决不退的党员,支部大会需讨论并决定将其除名,然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履行党所分配的工作
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履行党所分配工作的党员,将被视为自行脱党,并予以除名。支部大会需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旷工职工
在企业环境中,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法采取除名处理,这不属于行政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对于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如果入党后表现尚好,则可能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如果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这些规定确保了党组织和企业在处理党员或职工除名时,能够遵循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建议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