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准备的材料包括:
案件移送书:
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附上移送材料的清单,加盖移送机关公章。
案件调查报告:
详细记录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涉案物品清单:
列出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并提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相关材料以证明涉案物品的来源。
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或鉴定机构出具,对涉案物品或证据进行检验和鉴定,以证明其性质和状态。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如果案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应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以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处理。
案件移送函:
正式文件,说明案件移送的原因、依据和具体要求。
立案依据:
包括案件来源、初步调查结果等,用以支持案件移送的决定。
被调查人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包括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相关审查意见:
包括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以及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案件审理批示:
如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以证明案件移送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其他相关材料: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相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在案件移送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