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居港”是指 合法、自愿并以定居为目的在香港居住。这一定义涵盖了在香港居住的所有合法形式,无论时间长短,只要申请人以香港为主要居住地,并且在香港居住期间不受逗留条件的限制。具体来说,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通常居港”:
合法居住:
申请人在香港居住是合法的,无论是通过工作、学习还是其他方式。
自愿居住:
申请人居住在港是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强制或非自愿的压力。
定居目的:
申请人居住在港是以定居为目的,例如读书、工作或居留等。
短暂离港:
即使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在香港,只要他们以香港为主要居住地,并且在香港居住期间不受逗留条件的限制,他们仍被视为“通常居港”。
惯常住所:
申请人在香港有惯常住所,即在香港有长期居住的住所。
家庭主要成员:
申请人的家庭主要成员(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在香港居住。
经济独立:
申请人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并且按时报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入境处在审核“通常居住”时,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申请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间及次数,是否有惯常住所,家庭主要成员是否在香港居住,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是否有合理收入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以及是否合法、按时报税等。
总结来说,“通常居港”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要求申请人在香港居住期间满足一系列条件,以证明他们以香港为主要居住地并有意在香港定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