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统筹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998年1月1日之前
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
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比例
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建议
对于1998年1月1日之前的缴费,主要考虑个人缴费的累计本息。
对于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费,按11%的比例转移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对于2006年1月1日之后的缴费,按8%的比例转移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无论缴费年限如何,单位缴费部分(统筹基金)的转移比例统一为12%,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这些规定确保了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和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