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离职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不符合录用条件:
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警察。
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警察。
不能胜任现职且不服从安排:
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警察。
单位调整拒绝合理安排:
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但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警察。
旷工或逾期不归: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警察。
此外,一些特殊情况下,警察不得被辞退,例如:
因公受伤导致身体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正在接受治疗的病患或负伤者。
女性公安民警在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间。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可辞退的情况。
这些条件均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了警察离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警察在离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离职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