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 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主要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传唤的对象包括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具有以下特点:
非强制性:
传唤本身不具有强制性,被传唤人没有法律义务必须到案,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可能会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使用传唤证:
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
时间限制:
传唤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地点选择: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口头传唤: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综上所述,传唤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