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是指 拥有立法职权的主体(通常是立法机关)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某一特定事项的创制性规定权转移给本身不具有此项权力的主体来实施的行为。这种立法方式不同于立法职权的分配、执行性立法权的确认、立法修改权的赋予以及上位法的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授权立法具有以下特点:
从属性:
被授权机关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进行立法。
有限性:
授权立法的权限是有限制的,不能将全部立法权授予被授权机关。
灵活性:
授权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但必须在授权决定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授权立法通常涉及以下方面:
授权主体:
通常是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被授权主体:
可以是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等。
授权事项:
包括尚未制定法律但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需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进行立法的事项。
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通常不得超过5年,但可以由授权决定另行规定。
报告与反馈:
被授权机关在授权期限届满前需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相关法律的意见。
授权立法在不同政治制度下的含义可能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和程序。通过授权立法,立法机关可以更有效地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同时保持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