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修工程中,以下部分不能分包: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的整体: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的分包:
同样地,承包单位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筑工程中的主体结构部分: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可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工程分包: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任何分包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
综上所述,装修工程中不能分包的部分主要包括:整个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的整体肢解部分、主体结构部分,以及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承包单位通过分包规避其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