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分包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且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指出,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分包范围
分包通常限于非主体工程部分,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合同约束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注意事项
分包必须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分包部分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综上所述,总承包分包的比例应严格遵守不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这一规定,并且需要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