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是指 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并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这意味着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就借款事项(如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达成了明确的协议。
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这涉及实际的金钱转移,出借人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或其他方式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
在审查借款事实时,法官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如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并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即成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出借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必须证明上述两个方面的事实,一般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应妥善保留并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以确保借款事实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